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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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點。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也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會計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是面向各單位的監督。
★財政部門是主要監督部門,是全面監督,而其他部門是僅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也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即,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的監督檢查,有自己特定的范圍和權限,并不是面向所有單位的,不能超越范圍和權限。
【例題·判斷題】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各單位的經濟活動。( )
[答案]×
[解析]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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