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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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科目概述 |
第 5 頁:第二節 會計賬戶的概念及其基本結構 |
第 7 頁:第三節 賬戶的分類 |
2.設置
總分類科目:
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準則確認、計量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
對于不存在的交易事項,可不設置相關科目。
(判斷)
明細分類科目:
二級科目和明細科目,由會計主體自行確定。
原表述:除會計準則規定設置的以外,可以根據本單位經濟管理的需要和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自行設置。
例如: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例題6•2009年多選題】會計科目按其核算詳細程度不同,可以分為( )。
A.總分類科目 B.子目 C.資產類科目 D.明細科目
[答案]ABD
三、會計科目編號(如:庫存現金:1001,短期借款:2001,實收資本4001)
1.總賬科目
會計科目編號的第一位數代表會計要素的類別:
“1”代表資產類;
“2”代表負債類;
“4”代表所有者權益類;
“5”代表成本類;
“6”代表損益類。
2.明細科目
對于明細科目的編號,一般可以采用在總賬科目編號后加數字的方式。
如“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編號為“1012”,它的明細科目“外埠存款”、“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等,就可以分別編為“l01201”,“101202”,“101203”等。
會計科目(總賬科目)有了統一編號,各會計主體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可供有需要的會計主體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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