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
第 6 頁: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 |
第 11 頁:第三節 票據結算 |
(八)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缺少此項內容,則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例題·多選題】根據我國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在票據上簽章時,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下列簽章有效的有( )。
A.單位在票據上使用該單位的公章加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
B.個人在票據上使用與其身份證姓名不一致的簽名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使用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D.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只使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
[答案]AC
注: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九)票據記載事項
分類: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為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票據無效。(判斷)
2.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判斷)
如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等即屬于相對記載事項。 (多選)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法律效力。
【例題·多選題】匯票中未記載付款地的,可以付款人的以下法定地點為付款地( )。
A.營業場所
B.住所
C.經常居住地
D.主要財產所在地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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