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niufeifei
看了本文的網友還看了學歷中考高考考研專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會計經濟師初級會計中級會計注會資格公務員教師人力社工
醫學藥師醫師護士初級護師主管護師衛生資格臨床
臨床助理
中醫
中醫助理
口腔醫師
金融基金證券銀行期貨外語四六級計算機等考軟考
二、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
1.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注意授意、指使、強令的區別。(判斷)
所謂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謂指使,是指通過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謂強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違反法律的,而強迫他人執行其命令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2.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打擊報復主要是指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通過降級、撤職、調動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一)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政責任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多選)
1.恢復其名譽。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名譽受到損害的,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要求打擊報復者向遭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賠禮道歉,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會計人員受到打擊報復,被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的,應當在征得會計人員同意的前提下,恢復其工作;被撤職的,應當恢復其原有職務;被降級的應當恢復其原有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