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提示】會計機構負責人與會計主管人員,區別:
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在單位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對會計機構的全部行政和業務工作負責任的會計人員。
會計主管人員,是不設置會計機構單位在會計人員中指定的會計工作負責人。
四、會計從業資格
《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款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一)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
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使用范圍及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機構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1.會計機構負責人;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非收發人員)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體制:
屬地原則。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