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款征收方式
稅款征收方式是稅務機關在組織稅款入庫過程中根據各稅種不同的特點、征納雙方具體條件所采用的具體征收方法。(注意區分)
(一)查賬征收
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適用于經營規模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查定征收
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三)查驗征收
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四)定期定額征收
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達不到規定的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簡稱定期定額戶)。
(五)代扣代繳
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除稅款的方式。
(六)代收代繳
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
(七)委托代征
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