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財產清查
第一節 財產清查的意義、種類和一般程序
一、財產清查的意義
1.概念
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的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2.造成賬實不符的原因:
(1)財產物資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自然損耗;
(2)財產收發過程中由于計量或檢驗不準,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錯;
(3)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嚴造成的財產損壞、丟失、被盜;
(4)在賬簿記錄中發生的重記、漏記、錯記;
(5)由于有關憑證未到,形成未達賬項,造成結算雙方賬實不符;
(6)發生意外災害等。
注:1條賬簿錯誤,1條沒錯(未達賬項),4條實物原因。
造成賬實不符的原因不同,其會計處理也不同——第三節清查結果處理介紹。
3.意義
加強財產清查工作,對于加強企業管理、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具有重要意義(了解):
第一,通過財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保護各項財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通過財產清查,可以查明財產物資盤盈盤虧的原因,落實經濟責任,從而完善企業管理制度,控掘財產物資潛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能,加速資金周轉。
第三,通過財產清查,可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彌補經營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二、財產清查的種類(交叉記憶)
(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它是指對全部財產進行盤點與核對。
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
(1)年終決算之前;
(2)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
(3)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
(4)企業股份制改制前;
(5)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
(6)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它是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進行盤點與核對。
主要是對貨幣資金、存貨等流動性較大的財產的清查。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
(1)庫存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
(2)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
(3)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
(4)各項存貨年內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注:日——現金
月——銀行存款、貴重物品
年內——其他(債權債務、普通存貨等)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它是根據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既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它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對財產物資所進行的臨時性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改換財產物資保管人員進行的有關財產物資的清查、發生意外災害等非常損失進行的損失情況的清查、有關部門進行的臨時性檢查等。
也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全面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全面、定期)。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
三、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
(1)建立財產清查組織;
(2)組織清查人員學習有關政策規定,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以提高財產清查工作的質量;
(3)確定清查對象、范圍,明確清查任務;
(4)制定清查方案,具體安排清查內容、時間、步驟、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準備;
(5)清查時本著先清查數量、核對有關賬簿記錄等,后認定質量的原則進行;
(6)填制盤存清單;
(7)根據盤存清單填制實物、往來賬項清查結果報告表。
【例題1•單選題】財產清查是用來檢查( )的一種專門方法。
A.賬實是否相符
B.賬賬是否相符
C.賬表是否相符
D.賬證是否相符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