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niufe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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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們公司于今年初成立后,注冊資金一直沒有繳納印花稅。請問,這部分沒有繳納的稅款是否會加收滯納金?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規定,納稅人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同時《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具體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因此,上述單位由于其注冊資金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沒有繳納印花稅,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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