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情況:第一,職工自己承擔個人所得稅,企業只負有扣繳義務;第二,企業既承擔稅款,又負有扣繳義務。舉例說明如下:
第一,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除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該職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代扣個人所得稅時,
借記“應付工資”科目,
貸記“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
例1:企業為職工顧某發放9月份工資3600元。稅款由顧某自己承擔,企業負責代扣代繳。顧某應納稅額=(3600-800)×15%-125=295(元)。月末發放工資時。
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工資3600
貸:現金3305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95
繳納稅款分錄略(下同)。
第二,企業為個人代負個人所得稅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按照合同或者協議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或部分由企業負擔。這種情況通常是企業的自愿行為。二是因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個人所得稅由企業賠繳。這種情況是稅法對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的一種“處罰”。企業除了賠繳稅款外,還需按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滯納金和罰款。
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對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其稅款本應由個人負擔。企業代納稅人負擔的稅款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與之相適應,企業代負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年終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例2:企業為職工王某發放9月份工資3200元。按協議規定,王某個人所得稅由該企業承擔。
按照國稅發[1995]065號文件的規定,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速算扣除數)÷(1-稅率)=(3200-800-125)÷(1-15%)=2676.47(元);
應扣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676.47×15%-125=276.47(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276.47
貸:應付工資276.47
若該企業當年度稅前利潤總額為120000元,營業外支出賬戶中列支代負本單位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30000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120000+30000=15000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50000×33%=49500(元)。
需要說明的是,有人認為。企業支付的工資本應是含稅的,企業代負的稅款和職工實際取得的收入,是企業本應支付給職工的含稅工資。因此,應將為職工代負的個人所得稅,記入應付工資賬戶貸方和相應的科目中,以體現實際發放工資總額的真實性。即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同時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這種處理方法,實際上是將本應由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名正言順地改由企業負擔。這與國家開征個人所得稅的意義直接相違背,其結果必將增加企業的成本,從而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筆者認為,企業代納稅人負擔個人所得稅,不能以犧牲國家稅款為代價。因此,在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宜將企業代為負但的個人所得稅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科目中。
相關推薦: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基礎考前密卷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