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準備將一批產品無償贈送給另一公司,我公司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對方公司又應如何處理?
解答:
一、貴公司屬于捐贈方,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中的規定執行: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商業企業包括外購商品)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視同銷售業務按市場價格在納稅申報表上填寫相關的收入、成本、營業稅金及贈送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支出;對于捐贈業務,除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外,其他的非公益性捐贈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對于接受捐贈的企業,在正式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當期,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的規定,將這個接受捐贈的所得作為遞延收益,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相關規定如下:
1.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2.納稅人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說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攤收入情況。
3.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一個納稅年度發生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納稅人建立臺賬管理,并監督其收入分攤情況。
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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