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企業聘用日本籍A為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A每月在中國滯留五天,企業每月支付技術咨詢服務費7500元。請問對A是否按照非居民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判斷納稅義務方面,A是否適用90天或者183天的時間標準?該項目是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還是適用勞務報酬項目?
【解答】
對于外籍人員提供勞務如何征稅,實際要判定外籍人員是提供獨立個人勞務還是非獨立個人勞務。非獨立個人勞務是指外籍人員由于和企業存在雇傭關系提供的勞務,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項目納稅。如果是獨立個人勞務,則外籍人員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征稅,并需要繳納營業稅。
對于獨立個人勞務的判定,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執行解釋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0]609號)規定進行判定:根據稅收協定關于獨立個人勞務的定義規定,所謂“獨立個人勞務”是指以獨立的個人身份從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筑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等專業性勞務人員,沒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務。因此,對在締約國對方應聘來華從事勞務的人員提出要求對其適用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規定的,須向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證明:
一、職業證件,包括登記注冊證件和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或者由其為居民的締約國稅務當局在出具居民證明中注明其現時從事專業性勞務的職業;
二、提供其與有關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表明其與該公司的關系是勞務服務關系,不是雇主與雇員關系。審核合同時,應著重以下幾點:
(一)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假期工資、海外津貼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員待遇。
(二)其從事勞務服務所得的勞務報酬,是按相對的小時、周、月或一次性計算支付。
(三)其勞務服務的范圍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對其完成的工作負有質量責任。
(四)其為提供合同規定的勞務所相應發生的各項費用,由其個人負擔。
對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或在勞務合同中未載明有關事項或難于區別的,仍應視其所從事的勞務為非獨立個人勞務。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判定業務種類屬于獨立個人勞務還是非獨立個人勞務。
如果是非獨立個人勞務,該日本人取得的7500元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就其7500元收入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不管該外籍人員在華是否超過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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