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向獨立核算的內部食堂收取水費是否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解答】
這種情況屬于轉售貨物行為。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等適用13%的低稅率,但根據實際情況,又有補充規定。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中規定:
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自來水,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這種情況應該只適用生產自來水的企業。
②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這種情況適用從自來水生產企業(如獨立的自來水廠)購入自來水并對外銷售的自來水公司。這兩種情況應該都不適用于其他有轉售自來水行為的企業。
但因為自來水屬于特殊商品(電力、燃氣等貨物也具有此特點),按各地方的實踐操作看,即使轉售行為的接受方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通常不允許一般企業直接開具自身的專用發票收取轉售水電的費用,而是規定只能開具普通發票,這樣轉售方適用13%銷項稅率(因為已經抵扣了進項稅);有些地方明確規定轉售方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不過對于所述問題,可能還有其他情形:如雖然供水、供電企業對生產企業的生產用水電與職工生活、福利用水電統一開具票據,但企業對生活福利區用水電單獨計量,并按增值稅條例精神,合理劃分生產及生活、福利用水電的數額,對生活福利用水電所包含的進項稅做了轉出處理(屬于將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或者用水用電企業本身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并沒有抵扣進項稅。這些情況下,對其收取的水費按13%計稅顯然不合理,而應該比照或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依3%征收率計征增值稅。如果水電供應單位對企業生活福利區的水電費單獨開具票據,企業只是負責代收,且符合條件的,就不屬于轉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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