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niufe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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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5月31日后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造成一些企業無法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準確申報、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款,請問該如何處理?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49號)規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各地稅務機關對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出臺、需要補正申報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及時受理補正申報,補退企業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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