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niufe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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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滿足什么條件的免征營業稅?
【解答】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9]2515號):
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暫免征收營業稅: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凡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
上述行政事業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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