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頒布后,國家稅務總局分別在2010年2、3、4月份先后發布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政策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宣傳材料的通知》(國稅函[2010]1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26號)等文件,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政策進行了重新規范,新政策主要體現了十個亮點:
一、明確了一般納稅人認定范圍。
《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以及國稅函[2010]139號文件規定,除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非增值稅納稅人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及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外,凡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均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同時,《辦法》在第四條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同時符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及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等條件的納稅人也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取消了新開業企業等認定臨時一般納稅人的的規定。
二、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門檻降低了。
根據《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不含本數,下同)的;其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均應該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分別比原標準降低了50萬元和100萬元。
三、重新界定了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納稅銷售額計算的期間和范圍。
《辦法》第三條及國稅函[2010]13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不包括應納稅額,下同),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但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并規定從2010年3月20日開始執行。
四、重新確定了已開業小規模企業超過標準后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間及認定機關辦理的時間。
《辦法》第八條明確,已開業的小規模人法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連續12個月累計超過標準時應當在到達月份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取消了原來按自然年度考核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集中在次年初1月底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限制性規定。對按規定不需要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小規模納稅人要求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同時,對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不予認定的時間也提出要求,即: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較原規定時間縮短了10天。同時還規定,納稅人超期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五、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新開業的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提出了新要求。
《辦法》第九條規定,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新開業的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應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時提供以下資料:
①《稅務登記證》副本;
②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③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④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取消了原《辦法》所有所有納稅人在申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都必須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等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已提供及與一般納稅人認定無關的證件、資料不再報送,同時還取消對商業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過程中的約談程序,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
但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后,要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在查驗報告上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六、明確了新認定一般納稅人享受一般納稅人待遇的起始時間。
《辦法》第十一條及國稅函[2010]139號第十條、國稅函[2010]13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自辦理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了目前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日期政策執行不一的情況,突顯了納稅人的權力。
七、取消了年審不合格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
《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在年審過程中發現上在一年度從事商業經營(含兼營)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從事工業生產的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下,同時在會計、納稅、發票保管、納稅申報、經營場所(是否固定)等五個方面存在任何一項不達標就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的規定,而是按照銷售額依照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全額計算應納稅額,也不準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