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收調整制度——關聯企業的稅收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稅務機關可以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P231)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六)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的稅款征收制度
適用對象: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執行程序:
(1)核定應納稅額。
(2)責令繳納。
(3)扣押商品、貨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
(5)抵繳稅款。
(七)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應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例題•單選題】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所采取的稅款征收措施是( )。
A.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B.稅收優先權措施
C.稅收保全措施
D.阻止出境措施
『正確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