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7號準則下,商業實質、公允價值和關聯交易是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計量的關鍵考慮要素,鑒于新準則的可靠性,審計機構、證券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等應加強監督、加大處罰力度,從準則外部保證準則實施的恰當,防止利潤操作等行為的發生。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而稅法上對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則按計稅收入處理。二者之間在流轉稅方面處理的差異值得財務管理者注意。
會計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本文主要討論公允價值下的涉稅處理。
稅法規定,非貨幣性交易都應該做視同銷售處理,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計稅價格)確認其計稅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動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雙方都應按照換出貨物的市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此處,換出貨物的市價等同于新準則中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無論是固定資產還是存貨的公允價值都應以其含稅價作為確定的基礎,因為含稅價等同于市價。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經與乙公司協商,甲公司將庫存原材料與乙公司生產的庫存商品進行交換。甲公司換出原材料的賬面價值為200萬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20萬元。乙公司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為180萬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20萬元。假設甲乙公司換出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該交換具有商業性質,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分析:以甲公司為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舊準則是視同銷售處理),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另外,如果換出的資產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應作為“利得”或“損失”,記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如果換出的資產是長期股權投資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應計入“投資收益”。
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1880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197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880300(22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19700(188.03×17%)
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2000000
貸:原材料 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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