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產清查的種類(交叉記憶)
(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它是指對所有財產進行全面盤點與核對。
(1)全面清查的具體對象:
、俟潭ㄙY產、存貨以及在建工程等;
、谪泿刨Y金、有價證券和銀行存款借款等;
、鄹鞣N往來結算款項、繳撥款項等。
(2)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
、倌杲K決算之前;
、趩挝怀蜂N、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
、坶_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
、軉挝恢饕I導調離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它是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進行盤點與核對。
主要是對貨幣資金、存貨等流動性較大的財產的清查。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
(1)庫存現金,應由出納每日清點一次
(2)銀行存款和銀行借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
(3)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
(4)各項流動性較強的存貨,年內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注:日——庫存現金
月——銀行存款、貴重物品
年內——其他(債權債務、普通存貨等)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它是根據規定(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年末、季末、月末)進行,既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它是指事前不規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據特殊需要對財產物資所進行的臨時性清查。
不定期清查的情況:
(1)更換財產、現金保管人員時——對其保管的財產、現金清查;
(2)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損失時——對受損財產清查;
(3)上級主管、財政、審計和銀行等部門檢查時——對檢查范圍清查;
(4)進行臨時清產核資時——對全部財產清查。
不定期清查,既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全面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全面、定期)。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