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前的財產清查
財產清查是根據賬簿記錄,對各項財產物資和庫存現金進行實地盤點,對銀行存款和債權債務進行核對,確定各項財產物資,貨幣資金和債權債務的實存數,并查明實存數與賬面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每一會計年度至少應當進行一次財產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清查中發現的資產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單位應當建立往來款項的定期核查和清理制度,定期清理往來款項。”
(1)結算款項,包括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應交稅金等是否存在,與債務、債權單位的相應債務、債權金額是否一致。
(2)原材料、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各項存貨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是否有報廢損失和積壓物資等。
(3)各項投資是否存在,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4)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各項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
(5)在建工程的實際發生額與賬面記錄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實的其他內容。企業需要清查、核實的其他內容包括對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清查、核實。
賬實不符有兩種可能,賬大于實或賬小于實。
常見的賬大于實的情況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盤虧、存貨跌價、短期投資跌價、長期投資減值;
常見的賬小于實的情況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會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
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相應的會計處理應及時進行。
【例題•單選題】根據《會計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的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向( )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A.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B.單位負責人
C.總會計師
D.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
[答案]B
【例題•單選題】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每一會計年度至少應當進行( )財產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務、款項相符。
A.一次
B.二次
C.十二次
D.六次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