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圍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二)辦理移交手續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之前必須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各種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三)交接的程序
1.移交程序。移交的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員發現不一致或者“白條頂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發現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2.專人負責監交。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上級主管部門應派人會同監交:
①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如因單位撤并而辦理交接手續等。
②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交,如由上級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領導人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理交接手續時。
③不宜由單位領導人單獨監交。比如有矛盾。
④上級主管單位認為存在某些問題需要派人會同監交的。
【例題·單選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由( )監交。
A.單位負責人
D.總會計師
C.審計人員
D.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