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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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具體包括6方面的內容:
1.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和賬戶(第三章)、復式記賬(第四章)、填制會計憑證(第六章)、登記會計賬簿(第七章)、進行成本計算(獨立學科,第五章有所體現)、財產清查(第九章)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十章)。
2.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前面監督提到過)
計劃的或者將要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交易不得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虛假的經濟業務更不能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4.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第十一章)
5.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6.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我國境內企事業單位)。
在民族自治地區,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使用中文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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