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不得背書轉讓;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為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支票。
(三)支票辦理程序
1.出票。簽發支票必須記載: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如有缺少,則支票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
2.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具體程序同銀行本票。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3.出票人開戶銀行與持票人開戶銀行之間進行資金清算。
4.持票人收妥票款。持票人開戶銀行將票款收入,及時打到持票人存款賬戶。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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