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稅收法律責任
一、概述
(一)概念和形式
1.概念:
2.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稅收違法行為和稅收犯罪行為
(三)稅收法律制裁
1.行政制裁: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處分
2.刑事制裁
二、征納雙方的稅收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4)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違反納稅申報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6)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