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財產清查
第一節 財產清查的意義、種類和一般程序
一、財產清查的意義
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的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財產清查的關鍵是要解決賬實不符的問題。造成賬存數與實存數產生差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歸納起來,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財產物資在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自然損溢;
2.在收發財產、物資時,由于計量、計算、檢驗不準確而發生的品種、數量、質量上的差錯;
3.在財產物資增減變動時,由于沒有及時辦理手續或在計算、登記上發生了差錯;
4.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嚴造成財產物資的損壞、丟失、被盜;
5.在賬簿記錄中發生的重記、漏記、錯記;
6.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非常損失;
7.未達賬項引起的賬賬、賬實不符等。
加強財產清查工作,對于加強企業管理、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1.通過財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保護各項財產的安全完整。
2.通過財產清查,可以查明財產物資盤盈盤虧的原因,落實經濟責任,從而完善企業管理制度,挖掘財產物資潛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能,加速資金周轉。
3.通過財產清查,可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彌補經營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二、財產清查的種類
(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年終決算之前;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企業股份制改制前;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
2.局部清查。主要是對貨幣資金、存貨等流動性較大的財產的清查。局部清查范圍小、內容少、時間短、參與人員少,但專業性較強。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各項存貨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這種清查的對象不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定期清查一般是在年末、季末或月末結賬時進行。
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多數情況下是局部清查,如改換財產物資保管人員進行的有關財產物資的清查、發生意外災害等非常損失進行的損失情況的清查、有關部門進行的臨時性檢查等,也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而進行的資產、債權債務的清查。
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全面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
三、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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