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它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在整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一、稅款征收方式
稅款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和納稅人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的計算、征收稅款的形式和方法。
(一)稅款的確定方式
1.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這種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是對已建立會計賬冊并且會計記錄完整的單位采用。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3.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4.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對小型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納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簡稱定期定額戶)。
(二)稅款的繳納方式
1.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
納稅人在申報前,先向稅務機關領取稅票,自行填寫,然后到國庫經收處繳納稅款,以國庫經收處的回執聯和納稅申報等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種繳庫方式,適用于在設有同庫經收處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并且向稅務機關申報的納稅人。
2.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
這是由稅務機關直接收取稅款并辦理人庫手續的繳納方式,適用于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臨時發生納稅義務,需向稅務機關直接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拍賣所得或變賣所得繳納的稅款。
3.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其目的是對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
4.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稅收網絡覆蓋不到或很難控制的領域,如受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5.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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