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二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多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包括: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
(二)違反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簡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上述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與行政處罰區分)
1.責令限期改正。
所謂責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將其違法行為恢復到合法狀態。
如私設會計賬簿的單位,應當取消私設的會計賬簿,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將在私設的會計賬簿上登記的事項轉移到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進行登記、核算。
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規定的單位,應當將不具備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予以解聘或者轉任其他崗位,并任用具備規定資格條件的人員作會計人員。
2.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五),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兩二)。
3.給予行政處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工作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法》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題·單選題】不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另設會計賬簿進行核算的行為,對()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A.單位
B.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C.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D.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