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其他結算方式
一、匯兌
(一)概念和種類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
(二)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三)記載事項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委托日期;匯款人簽章。
(四)辦理要求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得作為該筆匯款已經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給其的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
二、托收承付
(一)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郵寄和電報兩種。
(二)使用范圍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
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三)記載事項
簽發托收承付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及賬號;收款人名稱及賬號;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合同名稱、號碼;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托收承付憑證上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四)辦理要求
1.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人。
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主動從付款人的賬戶內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劃款方式,劃給收款人。
3.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處理。
4.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款項,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