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二、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管理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二、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財務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
二、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營業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二、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所得稅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二、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三、會計科目的設置原則
在設置會計科目過程中應努力做到科學、合理、適用,應遵循三個原則:
1.合法性原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法規中規定的會計科目來設置本企業適用的會計科目;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特點,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2.相關性原則:設置會計科目,應當提供各方所需要的會計信息服務,要滿足有關各方對報告的要求。
3.實用性原則:企業在合法性的基礎上,應根據自身的特點,設置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會計科目,對于本企業重要的業務,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則要求對會計科目進行細分,設置更為具體的會計科目;對于不重要的經濟業務或者不經常發生的業務,可以對某些會計科目進行適當的歸并。另外,對于會計科目的名稱,在不違背會計科目使用原則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適合本企業特有的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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