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2、考試要求記住P43第二段,新教材P73
3、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職權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負責人≠“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
(二)代理記賬
1、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條件:
⑴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⑵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⑷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2、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3、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⑴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⑵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
⑶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4、受托人義務
重點記住:保密
5、委托人義務:
重點記住: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中層領導人員)的任職資格
重點記住: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