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目的:保證會計工作的公正性。
包括兩方面:職務回避、業務回避。
《會計工作基礎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1.與單位負責人有直系親屬的人員,不得在本單位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
2.與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有直系親屬的人員,不得在本單位擔任出納工作。
3.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4種關系舉例:溯源法------選擇、判斷題
4.會計人員本人如果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本人應當在該事項的會計核算中予以回避。
5.回避制度適用于委托代理記賬。
6.私營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可以參照本制度實行。
思考:
哪些企業必須實行回避制度?
具體回避有哪些規定?
直系親屬關系的判斷。
【例題·單選題】使用會計人員可以不實行回避制度的是()。
A.私營企業
B.國有企業
C.國家機關
D.事業單位
[答案]A
【例題·多選題】( )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A.國家機關
B.國有企業
C.事業單位
D.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ABC
【例題·多選題】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工作。
A.會計機構負責人
B.會計主管人員
C.會計主管
D.出納
[答案]ABCD
【例題·多選題】國有企業的單位負責人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A.妻子 B.兒女
C.兄弟 D.伯父
[答案]ABCD
[解析]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例題·判斷題】單位負責人可以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也可以不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可以根據各個不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08年考題)
[答案]×
[解析]《會計法》確定的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必須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