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會計計量
新的會計基本準則規范了會計要素的計量原則,(基本準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并列報于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規定會計要素在計量時可供選擇的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
通俗地講,會計計量是指為了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內確認和列示會計要素而確定其金額的過程。會計計量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一個項目的入賬金額。由于會計主要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一個項目如果無法確定其入賬金額,當然也就無法通過會計系統加以處理和反映。因此,能否可靠地計量,是能否確認的重要標準。例如,甲企業購買了一臺機器設備,發票金額為200,000元,發生運輸費用10,000元,支付安裝費5,000元,固定資產的入賬金額應是多少?這就需要通過會計計量來解決。本準則規范了五種會計計量的屬性,即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一)歷史成本。
歷史成本是指資產取得或購建時發生的實際成本。本準則規定,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根據歷史成本計量的要求,即使物價變動,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也不調整,除非國家另有規定。歷史成本計量的優點是有據可查,信息可靠,容易驗證;可防止企業或有關人員基于某種需要有意改動賬面記錄;會計處理簡單,不必經常調整賬目。正是因為這個原因,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會計模式都建立在歷史成本計量的基礎上,盡管對于許多資產的計量引入了公允價值,但歷史成本模式的總體框架沒有動搖。本準則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
(二)重置成本。
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的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凈值。
在可變現凈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
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所謂“公平交易”,就是買賣雙方按照市場通行的規則進行交易,交易雙方平等參與交易,不存在關聯方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所謂“熟悉情況”,就是交易雙方均掌握充分可靠的市場信息,雙方處于信息對稱狀態;所謂“自愿”,就是交易雙方進行交易均出于自愿,既非脅迫交易,也非緊急情況下的交易(如破產清算、抵押物拍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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