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一)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義
1.會計工作人員交接的概念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2.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的意義
1)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
2)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等現象發生。
3)做好會計交接工作,是明確經濟責任的有效措施。
(二)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況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移交人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賬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3.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通常有三種情況:
、偎鶎賳挝回撠熑瞬荒鼙O交。②所屬單位負責人拖延監交。③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
此外,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應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四)移交后的責任
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而在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得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應負的責任。
十、總會計師的設置及職責權限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倳嫀煹娜温氋Y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一)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
1.國有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2.《會計法》不限制其他單位根據需要設置總會計師。
(二)總會計師的地位
為了保障總會計師的職權,《總會計師條例》還規定,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能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副職。
(三)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
(四)總會計師的職責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總會計師的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由總會計師負責組織的工作。二是由總會計師協助、參與的工作。
(五)總會計師的權限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總會計師有以下權限:一是對違法違紀問題的制止和糾正權。二是建立、健全單位經濟核算的組織指揮權。三是對單位財務收支具有審批簽署權。四是有對本單位會計人員的管理權,包括本單位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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