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票據的一種,具有與匯票、本票相同的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等基本特征。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支出票款的票據,是一種委付證券。
支票有3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支票按照付款方式不同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普通支票。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二)支票的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我國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均為不定額支票,由出票人根據經濟活動的需要確定出票金額。
(三)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簽發和使用支票。
(六)禁止簽發的支票
1.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所謂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存款金額的支票。
2.禁止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簽發空頭支票和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且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同時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七)支票的付款
根據《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0天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四、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的概念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本票具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銀行本票的出票人資格有限制。按照有關規定,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二是銀行本票僅限于見票即付,屬于即期本票,是一種支付證券而不是信用證券。任何銀行不得簽發遠期本票。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銀行本票和定額銀行本票兩種,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為1000元、5000元、1萬元和5萬元。
2.銀行本票的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項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3.銀行本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承諾;③確定的金額;④收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
4.銀行本票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1)申請(2)出票(3)受理(4)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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