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財產清查的種類
(一)按財產清查的對象和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對全部財產物資和往來款項等進行全面的盤點和查詢。原則上講,全面清查的范圍應包括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所有有關項目。以制造企業為例,全面清查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各項:
(1)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和銀行借款。
(2)各種機器設備、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
(3)各種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流動資產。
(4)各項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及在途物資。
(5)各種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款等往來款項。
(6)接受或委托其他單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和物資。
(7)各種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等有關所有者權益項目。
全面清查的內容多、范圍廣、投入的人力多,不可能經常進行,一般只用于年終結算前的清查。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企業破產、合并、改變隸屬關系、清產核資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崗位等,為了明確經濟責任或核定資金,也要進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和往來款項等進行的盤點和清查。其清查的主要對象是流動性較大的財產,如現金、原材料、在產品和庫存商品等。局部清查范圍小,內容少,涉及的人員較少,但專業性較強。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1)對于現金,應由出納員在每日業務終了時清點,做到日清月結。
(2)對于銀行存款和銀行借款,應由出納員每月同銀行核對一次。
(3)對于原材料、在產品和庫存商品除年度清查外,每月應有計劃地重點抽查,對于貴重的財產物資,應每月清查盤點一次。
(4)對于債權、債務,應在年度內至少核對一至兩次,如有問題應及時核對,及時解決。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按預先確定的時間對財產物資所進行的清查。定期清查的對象和范圍不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清查的目的是為了及時發現賬實不符。調整錯誤,核實損益,保證會計報表的真實與完整。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結賬時進行。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沒有規定清查時間,根據特殊需要而進行的臨時性清查。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進行:
(1)為了明確經濟責任,在財產物資或現金的保管人員發生變動時,對其經管的財產進行清查。
(2)上級或國家有關部門決定對本單位會計或業務進行審查時,根據審查的要求和范圍對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其目的往往是驗證該單位會計資料的可靠性。
(3)企業進行兼并、破產或轉移所有權時,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清查,目的是摸清企業的家底。
(4)發生自然災害或貪污盜竊時.對受損的財產物資進行清查,目的是查清損失情況。
上述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應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
四、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
1.建立財產清查組織。清查組織應由單位領導和財務會計、業務、倉庫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一般應由管理層研究制訂財產清查計劃,確定工作進度和方式方法。
2.組織清查人員學習有關政策規定,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以提高財產清查工作的質量。
3.確定清查對象、范圍,明確清查任務。
4.制定清查方案,具體安排清查內容、時間、步驟、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準備。
5.清查時本著先清查數量、核對有關賬簿記錄等,后認定質量的原則進行。
6.填制盤存清單。清查人員要做好盤點記錄,填制盤存清單,列明所查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量和款項及債權債務的實有數額。
7.根據盤存清單填制實物、往來賬項清查結果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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