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收征收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形式征稅權,指導納稅人正確履行義務,對日常稅收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督、檢查的基本制度。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重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7日,國務院重新修訂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片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稅務管理
(一) 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對生產、經營活動向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法定手續?瞥粤Φ怯浭嵌愂照魇展芾淼氖滓h節,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與證明。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
1.開業稅務登記
《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一下簡稱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證”!墩鞴芊▽嵤┘殑t》還規定,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相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在申報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收,銀行賬號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另外,屬于享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
稅務機關對符合規定的納稅人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或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并分稅種填制稅種登記表,確定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扣繳稅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繳庫方式等,逐戶建立檔案。
2.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當自工商行政關機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相關證件向原登記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對于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登記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稅務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不得超過1年。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申報交納稅款。納科人要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輸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停業前領購的發票。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回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
4.注銷稅務登記
(1)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相關證件向原登記的稅務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住所、經營地變動情況下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在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吊銷營業執照情況下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輸注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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