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結算紀律與責任
一、結算紀律
(一)對單位的要求
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
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
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
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二)對銀行的要求
二、結算責任
(一)票據業務的有關責任
1.票據簽發者的責任
單位、個人和銀行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的,必須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單位簽發商業匯票后,必須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單位和個人簽發支票后,必須承擔保證該支票付款的責任;
銀行簽發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后,即承擔該票據付款的責任。
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應按照《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2.票據背書人的責任
商業匯票的背書人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責任;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或支票的背書人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付款的責任。
3.票據承兌者的責任
單位或銀行承兌商業匯票后,必須承擔該票據付款的責任;
票據的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4.票據付款人的責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未按規定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持票人因不獲承兌或不獲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時,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單位為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應按照《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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