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出票人:債務人、銀行
付款人:債務人、銀行
付款日期:即期、指定日期
收款人:債權人、持票人
(二)票據的種類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例題·多選題】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的有( )。
A.匯票
B.本票
C.支票
D.信用卡
[答案]ABC
二、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是一種即期匯票,又是一種記名匯票。
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該匯票的付款人。
(二)銀行匯票的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現金銀行匯票僅限于銀行匯票的申請人和收款人為個人,且必須交存現金的,才可以辦理。對于申請人、收款人中有一方不是個人的,不得為其辦理現金銀行匯票。
(三)銀行匯票的記裁事項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出票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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