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1、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
2、財務報告的編制要求:
(1)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
(2)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3)性質和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出外
(4)財務報表的資產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一般不得相互抵銷
(5)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
3、財務會計報告的提供對象
本單位、本單位有關財務關系人(投資人、債權人);以及政府有關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
4、財務會計報告的提供期限: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
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于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5、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以不同的依據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實際上是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制止和懲治。
6、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具體要求,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根據《會計法》規定,凡是法律、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在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需要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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