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內容較少,分值較低,近年平均分值為7分。題型包括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
本章教材結構:
稅務管理
稅款征收
通過本章學習主要掌握
1、 稅務登記的范圍和種類
2、 發票的種類和開具要求
3、 納稅申報的方式
4、 稅款征收的方式和適用范圍
5、 核定應納稅額的對象
本章內容講解:
第一節 稅務管理
稅務管理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稅款征收的前提。
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
一、稅務登記
(一)、概念: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就有關納稅事宜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一種法定手續。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注銷、外出經營報驗、停業、復業以及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登記管理的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法定程序。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款征收管理的起點。
稅務登記的作用在于掌握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稅源分布情況。
(二)、稅務登記范圍
(1)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
(2)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販外,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例題1】下崗女工王某開辦了一個商品經銷部,按規定享有一定期限的免稅優惠。她認為,既然免稅就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分析王某的觀點是否正確。
解答:王某的觀點不正確。
根據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應辦理稅務登記。
(三)、種類
稅務登記包括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設立稅務登記
設立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依法成立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后,為確認其納稅人的身份,納入國家稅務管理體系而到稅務機關進行的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30日)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④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⑤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⑥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⑦上述條款之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