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魏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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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會計法的形成和發展
我國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會計發展的歷史源遠流長,會計法的發展同樣也具有悠久的歷史。我國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戰國時期的《法經》,即對會計問題作出相關規定;之后的秦律、唐代的《唐律疏議》、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等都對會計問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北洋政府于1912年起先后兩次擬就了《會計法草案》;1913年3月公布《會計法條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訂改稱《會計法》,共9章37條。這是中國獨立進行會計立法的首次嘗試。1935年8月14日,國民政府重新發布了《會計法》。我國臺灣省現行的會計法有兩部,一部是1935年8月14日公布的《會計法》,適用于預算單位,另一部是1948年1月7日公布的《商業會計法》,用于以盈利為目的的工商企業。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主要以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起點,逐步建立起以規范會計行為為主要內容的會計法規體系。1985年1月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會計法》,1993年12月進行修改,1999年10月重新修訂。《會計法》的不斷修訂、完善以及相關配套的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是我國社會主義會計立法取得的重大成果,標志著我國的會計工作進入了社會主義法制化的新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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