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一節 會計機構的設置
會計機構是指各單位依據會計工作的需要設置的專門負責辦理單位會計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的職能部門。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與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具有一定素質和數量的會計人員,是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依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根據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
根據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是指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會計業務繁簡情況和會計管理工作的需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為了科學、合理地組織開展會計工作,保證本單位正常的經濟核算,各單位原則上應當設置會計機構。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一是單位規模大小。一般來說,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或集團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應當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以便及時組織對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施有效的會計監督。
二是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簡繁。具有一定規模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也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
三是經營管理的要求。一個單位在經營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也會相應增加,對會計信息系統的要求也越高,從而決定了該單位設置會計機構的必要性。
一個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還是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的會計人員,完全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繁簡和實際情況來決定,但必須遵循既要滿足管理的需要,又要講求實效,避免人浮于事。
是否設置會計機構,可以由各單位根據自身的情況來決定,但這并不等于會計工作可以不開展,會計工作必須依法開展,不能因為沒有會計機構而對會計工作放任不管,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規模很小、經濟業務簡單、業務量相對較少的單位,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將會計工作崗位納入其他職能部門并設置會計人員,同時指定會計主管人員。這是會計機構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確崗位責任的內在要求,同時也是由會計工作專業性、政策性強等特點所決定的。指定會計主管人員的目的是強化責任制度,防止出現會計工作無人負責的局面。
會計主管人員是《會計法》中的一個特指概念。不同于人們通常所說的“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等,而是指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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