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魏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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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回避制度已成為我國人事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如司法人員不得參加處理與自己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案件,注冊會計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在會計工作中,由于親情關系而通同作弊和違法違紀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在會計人員中實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回避制度作出了規定,如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會計工作基礎規范》則對會計人員回避問題進一步作出了規定,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此處所稱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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