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一、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要求
(一)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和性質,提出處理建議
一般來說,個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個人賠償;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損失,應作為企業“管理費用”入賬;因自然災害造成的非常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的,先列入“其它應收款”,不能索賠部分列入企業的“營業外支出”。
(二)積極處理多余積壓財產,清理往來款項
(三)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四)及時調整賬簿記錄,保證賬實相符——只能調賬,不能調實物
要根據清查中取得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有關賬簿,使各種財產物資的賬存數與實存數相一致。
二、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的步驟(分審批前和審批后)
對于財產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在報經有關領導審批之前,應基于客觀性原則,根據“清查結果報告表”、“盤點報告表”已經查實的數據資料,編制記賬憑證,記入有關賬簿,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數相符,同時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將處理建議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
為了記錄、反映財產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情況,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及時調整賬面記錄,以保證賬實相符。
待處理財產損溢
借方 貸方
注意:1.在期末結賬前,應處理完畢,處理后“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無余額。
2.在新準則下,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在按管理權限批準處理前,應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一)盤盈處理
(1)流動資產
審批處理前借記“庫存現金”、“原材料”、“庫存商品”等有關財產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批準處理后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管理費用”(即沖減管理費用)(存貨的盤盈)、“營業外收入”等科目(現金的盤盈)。
(2)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審批處理前以其凈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二)盤虧處理
審批之前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庫存現金”、“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科目。
報經批準后處理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借方科目如下:
(1)對于流動資產的盤虧
①回收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
②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借“其他應收款”;
③定額內合理損耗等一般經營損失部分——借記“管理費用”;
④非常損失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
(2)固定資產的盤虧,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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