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建賬——建賬的最基本要求
1、《會計法》規定,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2、依法建賬的“法”,既包括《會計法》、各項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如《稅收征管法》、《公司法》等。
3、國家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不設賬、不得造假賬、不得賬外設賬、不得私設“小金庫”。
4、各單位設置賬簿的概括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按照要求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不具備建賬條件的,應當實行代理記賬。
(2)設置會計賬簿的種類和具體要求,應當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應當統一進行核算,不得違反規定私設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
(4)個體工商戶
1)設置復式賬
2)設置簡易賬
3)達不到建賬標準
(二)對會計核算依據的基本要求
1、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
具體要求是,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取得可靠的原始憑證,并據此填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形成符合質量標準的會計資料(或會計信息)。
2、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如偽造變造會計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三)會計核算的過程及其結果的基本要求
1、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1)概念
會計資料,是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多選)
(2)我國會計法律制度規定,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偽造、變造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真實性,主要指會計資料所反映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同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的內容和結果一致。
完整性,主要指構成會計資料的各項要素必須齊全。
(3)偽造(從無到有,“無中生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假充真。
變造(從一種情況變為另一種情況,“篡改事實”)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指用涂改、挖補、拼接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
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以假亂真。
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主體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即:既包括為單位內部也包括為他人的非法目的而實施的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2、會計核算過程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1)企業會計要素: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要素:
(2)會計核算的4個環節
1)確認
例如,09.3.15公司新挖入一銷售經理——不用做會計處理
09.3.15公司新購入一批原料——應該記賬。
2)計量
例如,上面提到的新購原料 ,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00000元,增值稅17000元,另有117000元的支票存根與其對應——原材料記賬金額為100000元。
3)記錄
例如,上面的業務,經確認后確定原材料要以100000元記錄,根據地球人都用的借貸記賬法,我們在憑證和賬簿中都會記錄
借:原材料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4)報告——通過編制財務報表的形式向有關方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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