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記賬機構具備的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申請成立代理記賬機構,必須經過縣級以上賬政部門審查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與委托人簽名并蓋章)
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例題·單選題】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記賬機構不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辦理的業務是( )。
A.登記會計賬簿 B.申報納稅
C.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D.出具審計報告
[答案]D
(三)代理記賬與委托人的關系——合同應明確的內容(簡單了解)
(四)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五)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履行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六)代理記賬的監督檢查
1.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人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對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3.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兩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例題·單選題】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 )責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A.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B.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C.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D.縣級以上審計機關
[答案]B
【例題·單選題】代理記賬機構及從業人員對于委托人提供的不真實的會計資料,應當( )。
A.制止和糾正
B.拒絕
C.報告上級主管單位
D.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答案]B
【例題·多選題】從事代理記賬工作的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則( )。
A.依法履行職責
B.保守商業秘密
C.對委托人示意要求提供不實會計資料,應當拒絕
D.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
[答案]ABCD
(七)代理記賬承擔的法律責任
1.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2.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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