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一、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要求
1.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和性質,提出處理建議
超出規定職權范圍,會計人員無權自行處理,應及時報請單位負責人作出處理。一般來說,個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個人賠償;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損失,應作為企業管理費用入賬;因自然災害造成的非常損失,列入企業的營業外支出。
2.積極處理多余積壓財產,清理往來款項
3.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4.及時調整賬簿記錄,保證賬實相符
【例15】(判)對于財產清查所發現的盤盈、盤虧,應及時查明原因,明確經濟責任,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一般來說,個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個人賠償;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損失,應作為企業管理費用或者列入企業的營業外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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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步驟
為了記錄、反映財產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情況,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是資產類賬戶,用來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則產物資的盤盤、盤虧和毀損。“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基本結構如表9—7所示。
表9—7 待處理財產損溢
審批之前的處理:對于財產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在報經有關領導審批之前,應基于客觀性原則,根據“清查結果報告表”、“盤點報告表”等已經查實的數據資料,編制記賬憑證,記入有關賬簿,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數相符,同時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將處理建議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
審批之后的處理:經批準后根據差異發生的原因和批準處理意見,將處理結果編制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有關賬簿,進行差異處理,調整賬項。
(一)財產盤盈的賬務處理
1.庫存現金盤盈的賬務處理
2.存貨盤盈的賬務處理
3.固定資產盤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