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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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財產清查的基本方法
一、貨幣資金的清查方法
(一)庫存現金的清查
1.方法:清查庫存現金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
2.出納在場:庫存現金盤點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
3.白條抵庫:在清查過程中不能用不具法律效力的借條、收據充抵庫存現金(即不允許“白條抵充庫存”)。
4.共同簽章:盤點后,應根據庫存現金盤點結果,編制“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并由盤點人員和出納員簽章。
5.原始憑證:“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兼有“盤存單”和“實存賬存對比表”的作用,是反映庫存現金實有數和調整賬簿記錄的原始憑證。
(二)銀行存款的清查
1.方法:通過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進行核對。
二、實物資產的清查方法
一般采用實地盤點法和技術推算法兩種。(多選)
1.實地盤點法,是指在財產物資存放現場逐一清點數量或用計量儀器確定其實存數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適用于容易清點或計量的財產物資,也適用于庫存現金等貨幣資金的清查。
2.技術推算法,主要針對大量成堆難以逐一清點的財產物資使用,例如露天存放的煤、礦石等的實存數量可以采用這種方法。
三、往來款項的清查方法
往來款項的清查一般采用發函詢證的方法進行核對。(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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