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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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支付結算方式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指《票據法》所規定的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
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三)票據權利與義務
1.票據權利
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2)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
(3)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4)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義務(責任)
票據義務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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