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稅收征管
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稅務登記證管理、扣繳稅款登記等。
一、稅務登記
(一)開業登記(設立登記)
開業登記是指納稅人依法成立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后,為確認其納稅人的身份,納入國家稅務管理體系而到稅務機關進行的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發生爭議的,由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30日”)
(1)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起30日
(2)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
(3)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
(4)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
(5)自期滿之日起30日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
(7)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自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稅務登記表內資企業稅務登記表
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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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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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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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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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范圍 |
主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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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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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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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照工商機關 |
工商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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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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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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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照日期 |
年 月 日 |
開業日期 |
年 月 日 | ||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銀行種類 |
開戶銀行名稱 |
銀行賬號 |
幣種 |
是否繳稅賬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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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從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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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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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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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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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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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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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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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證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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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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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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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幣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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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名稱 |
投資金額 |
投資幣種 |
與美元匯率比價 |
所占投資比例 |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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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表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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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 攤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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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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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 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
納稅人識別號 |
納稅人名稱 |
生產經營地址 |
負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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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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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
納稅人(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受理稅務機關填寫
核準稅務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稅務登記證發放日期:年 月 日
納稅人狀態
稅務所屬機關(公章) 稅務登記經辦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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