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預算組織程序
四個環節:編制、審批、執行、調整
(一)預算的編制
1.預算年度——財政年度
公歷1月1日~12月31日
2.預算草案的編制依據
(1)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包括:
①法律、法規;
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③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
④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⑤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包括:
①法律、法規;
②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
③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
④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
⑤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3.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
(1)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包括:
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
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
④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
⑤上解上級的支出;
⑥下級上解的收入。
(二)預算的審批
1.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2.預算備案:預算批準后要及時向國家機關備案。
3.預算批復:各級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三)預算的執行
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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